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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扩围提升企业议价能力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3年6月14日 00:00

  今年8月1日起,营改增将由上海试点向全国推行,随着试点范围扩大,受益企业增多,抵扣链拉长,不但减税规模将大幅度扩大,营改增的利好也逐渐放大。营改增的企业效应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议价能力提升。营改增前,服务业征收营业税,下游企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均无法抵扣。营改增后,如果下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进项税抵扣。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所带来的减税利益自然会在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定价博弈来消化。上游企业力图通过提高服务价格让下游企业承担,而下游企业也希望通过控制价格由上游企业承担,最后结果必然是根据供求由双方共担。

  二是设备更新加快。营改增前,服务企业按全额征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发生进项税不能抵扣。营改增后,试点服务企业按增值征税,外购材料、设备和服务发生进项税允许抵扣。对于进行设备大规模投入和更新的企业,设备更新使试点企业进项税抵扣增加,纳税减少,税负减轻。反之则税负加重。同样,交通运输企业由于设备更新不同从而形成巨大税负反差。由于在增值税税制下,抵扣项越多,企业要缴纳的增值税越少,因此,营改增将明显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

  三是服务外包增多。营改增前,工商企业服务如果由企业内部提供,则不缴纳营业税,如果由企业外部提供,提供服务的企业则需缴纳营业税,而外包服务税负大于内部提供,从而影响和制约了外包服务发展。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由接受服务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则无论是内部提供服务还是外部提供服务都不影响企业税负。因此,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推进生产企业服务外包,促进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

  四是组织结构调整。营改增前,企业内部服务部门为企业提供内部服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将提供服务部门从企业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即由内部服务转为外部服务,则需要缴纳营业税,从而制约了工商企业和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分离发展。服务业营改增后,企业服务部门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虽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在工商企业抵扣,从而使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无论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都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分离出来的服务部门为社会提供服务需缴纳增值税,下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能抵扣。因此,服务业营改增不但有利于外包服务发展,也有利于服务部门从企业分离发展。

  五是生存能力增强。营改增前,不分规模大小同等纳税,服务业营改增后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年提供服务营业额规模5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按正常核算方式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实际负担率2.92%=3%÷(1+3%)征税,负担率下降=(5%-2.92%)÷5%=41.6%。小规模企业由于相对利润率较低,增值税负变化对其利润变化影响较大,服务业营改增,有利于减轻小规模企业税负。

  六是境外业务拓展。营改增前,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业务企业,除在指定地区先进技术外包服务企业享受免税待遇外,一般不享受减免税政策。营改增后对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从而减轻了税负。

  (作者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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