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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超有了新动作!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注意啦!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6年10月20日 00:00

    本次下发的通知是: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关于规范治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有关执法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文末附通知全文),发布日期10月18日。

通知中有句很重要的话: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突出重点,集中查处三轴及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的违法行为,确保整治效果,外廓尺寸超过限定标准的,另行部署整治。”   

是的,大家没有看错,“突出重点”“集中查处”“确保整治效果”“另行部署政治”。   

但绝对不要以为国家就降低此次限超的力度。   

通知还说,超限超载的认定,要严格按照交办公路﹝2016﹞109号文件所附公路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认定货车是否超限超载,并以货车最大允许总质量计算超载比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这意味着:执法部门从“综合治理”变为“集中治理”,更有针对性,那就是“限超载”。还想着多拉快跑的企业和司机们不能忽视。

五种车型政策松绑

新国标、方案、新规的实行中,来自卡车司机的抱怨之声确实不少,他们主要的意见集中在车型的载重和尺寸上。

这次通知带来的福音,也正好契合了部分卡车司机和物流企业的需求。尤其是针对以下五大特殊车辆,通知提出了专项行动期间的具体执行要求:

①针对危化品运输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②针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

③针对集装箱挂车列车:载运标准集装箱的挂车列车,重点检查其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的行为,专项行动期间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

④针对车辆运输车,也就是常说的轿运车:车辆运输车治理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要求,按照过渡期政策分期治理、逐步到位,目前重点治理双排装载的车辆运输车,对未到整改期的单排装载车辆运输车,不得以车辆超长、非法改装等理由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或者进行处罚。

⑤针对低平板半挂车:低平板半挂车运输普通货物的整治工作另行部署,专项行动期间重点查纠其车货总质量超过限载标准和假牌套牌违法行为。

对此,不难看出,面对民间呼声,两部门听到了也吸取了大家的意见。相信一定会有司机和企业突然有种“释然了”的感觉,而这也的确是在一定程度上的政策松绑。

当然,我们也必须留意,这样的过度阶段到底多久不得而知,所以,各路企业和司机理应做好长远打算,调整运力结构也好,全新布局业务发展也罢,这功夫省不得。

这七条司机们注意了

10月18日的通知强调: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对于物流企业和广大货车司机来说,一定要注意以下七个方面:   

注意一:

引导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注意二:

1吨以内: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测。对确认未超过规定限载标准的车辆,直接予以放行;超过规定限载标准1吨以内的,予以警告后放行。   

注意三:

两证会被暂扣:对经检测确认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暂扣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   

注意四:

消除违法状态: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责令并监督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法状态。  

注意五:

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引导已卸载的车辆再次进行检测。对经复检确认违法状态已按规定消除的车辆,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打印检测单(过磅单)两份,由驾驶员签字确认。     

对经检测发现违法状态尚未按规定完全消除的车辆,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责令并监督其继续消除违法状态,直至完全符合相关规定。   

注意六: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填写称重和卸载单,加盖公路超限检测站公章后,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留存联交驾驶员。  

交通民警收到驾驶员提供的称重和卸载单后,依据称重和卸载单载明的超载比例,依法作出处罚并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的驾驶员。   

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将驾驶员提供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留存后,放行已消除违法状态的车辆。   

注意七:

严格实施“一超四罚”: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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