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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局发布315消费警示 避免习惯养成快递纠纷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4年3月15日 00:00

吉和网3月15日报道 满心欢喜,换来的却可能是一肚子烦愁,网购刺激下快递也得发展日渐迅速,然而,发展的同时,不少消费者却难免经历这种由喜转愁的心酸。今日,吉林省工商局发布315特别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托运或邮寄物品要避免三个习惯给自己带来的麻烦。

习惯一:只有口头承诺 邮政快递违约

消费者齐女士到某邮政营业网点给河南老家的父母邮寄几盒食品。在得到业务人员最迟6天内送达的承诺后,她办理了邮寄手续。谁知时间已过1个月,老人还没收到。齐女士很气愤,与邮政营业网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向工商局求助。

解读:本案中,工商人员调查发现,齐女士出示的寄件单上没有相应的寄送抵达时间承诺,其所称的“最迟6天内送达”仅是邮政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且后来未得到经办人认可。因此,工商人员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邮政营业网点按照快件丢失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习惯二:未注明邮寄物品 赔偿金额难定

消费者李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将一部九成新的三星手机邮往广东深圳。可深圳方收件人只收到手机盒子,手机不知去向。李先生要求快递公司按手机原价5888元予以赔偿。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由于李先生寄运时没有按实报价,未注明包裹内物品名,也没保价,快递公司最多只能赔偿500元。经工商人员多次调解,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只得向法院起诉。

解读:本案中,消费者在包裹单上未写明具体物品,又未保价,因而无法对包裹内物品的实际价值予以估算。一旦出现问题,经营者大多以行业规定为由,仅赔付运费2至3倍的金额,从而使消费者蒙受一定程度的损失。

习惯三:先签字后验货 物品受损维权难

消费者张小姐在网上购买了5瓶精油,到货时,她在确认外包装无破损后,即在收货单上签了字。拆包后,张小姐发现其中的一瓶精油已破损,随后联系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称张小姐已经签字,无法赔偿,而且物品的外包装完好无损,无法肯定物品就是在运输途中损坏的。张小姐不服,向工商局投诉。

解读:消费者一旦在快递单据上签了字,就意味着已经确认物流、快递公司的服务行为结束。如果在签字后验货发现物品受损或被掉包,又提供不出有效证据,只能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建议消费者在签收时一定要慎重,先验货后签字。

针对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投诉案例,吉林省工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托运或邮寄物品要选择证照齐全、经营规范的快递公司;邮寄时,最好与快递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约定的事项,寄送时一定要写清楚物品的数量(重量)、规格、价值;货物送达后,要在现场开箱查验;注意索要和保管好发票、收据等凭证,以便出现问题后获得合理赔偿。请消费者遇到消费纠纷时应及时拨打投诉电话12315,或及时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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