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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物联:现行税收制度制约了物流一体化与网络化

编辑: 系统管理员 文章来源: 湖南物流与采购 时间:2014年1月25日 00:00

    中物联指出,物流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物流企业平均利润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仓储企业为3%-5%,运输企业为2%-3%,货代和一般物流服务的利润率仅为2%左右。而企业税收负担却高于全国宏观水平,税收支出的增长速度又快于营业收入和利润增长。较低的利润率和较高的税收负担,导致大型企业缺乏发展后劲,小型企业难以为继。

  2012年以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逐步在全国推开,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进一步加重。特别是交通运输服务税率设置,从营业税体制下的3%上升到增值税体制下的11%,再加上抵扣不足,导致物流业尤其是从事交通运输服务的企业税负增加较多。与原来的营业税体制相比,多数企业增加一倍左右。

  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0 年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提出,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重复纳税,也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不利于仓储型物流企业的健康发展。

  ***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对物流业一体化运作形成制约***

  中物联指出,整合运输、仓储等各个业务环节,通过一体化运作降低社会物流总成本,是物流业基本的运行特征。而物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是长期困扰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营业税制度下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两类税目,分别实行3%和5%的税率。2012 年开始的“营改增”试点政策,仍然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个税目,税率分别为11%和6%。这不仅与国务院要求不相符合,不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大了物流企业的纳税风险。

  ***跨区域统一纳税无法实现,对物流业网络化经营形成障碍***

  网络化经营也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之一。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的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设置分支机构的物流企业执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40号)。企业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应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不得总机构统一纳税。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不利于企业及时在集团内部统筹盈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增加了集团运营成本和税负,制约着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集团型企业也面临着不能合并纳税的问题。大型物流企业普遍具有集团统一管控,分子公司分散经营的组织结构。随着集团内部集中采购和专业化运作,极易形成同一企业集团内不同纳税主体间的进销项费用严重不匹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11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但是没有在全行业推开。

  ***物流业所属行业边界模糊,适用税目、税率认定不清***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复合型产业,涉及运输、仓储、货代、快递、配送、信息等多种业态,目前我国尚未统一物流行业认定标准,导致对物流业所属业态适用的税目、税率认定不清。如,“营改增”之前,对于快递业务各地按营业税中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邮电通信业三个不同税目征收营业税。由于三个税目的税率相差不大(3%、5%),因此矛盾不太突出。然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矛盾开始凸显。

  快递企业或被认定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被认定为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或依然按提供邮电通信服务,缴纳3%的营业税。《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虽然增加收派服务税目,但是收派服务与交通运输服务很难界定,势必增加纳税征管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中物联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了统一物流业各环节增值税税率、允许物流企业集团统一纳税、进一步落实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调整和修订不合理税收政策以及出台支持物流业发展的长效税收政策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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